虚拟币合约“吃客损”,中层代理是否需要承担全部刑责?
核心要点
- 然而,在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这些人员后续产生的交易金额和客户亏损,却被整体纳入了当事人的责任范围。
- 很多案件中,侦查机关面对的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犯罪体系:有人负责平台对接,有人负责团队管理,有人负责客户引流,有人负责具体交易。
- 本案中,涉案金额巨大,而我的当事人作为团队中的一个中层人员,争议的核心在于:

一起虚拟币合约平台案件中的罪名之辩,数额之辩与责任层级之辩
本文作者:路昊鑫律师
引言:第三次会见之后,我重新审视了这个案件
周四清晨六点半,我从上海出发,前往江南某县级市看守所。
这是接受委托以来,我第三次会见当事人。
相比前两次见面,他明显消瘦了一些。隔着会见窗口,他没有先询问案件结果,而是告诉我:“律师,我想好了,我要把事实全部说清楚。”从被采取强制措施到这次会见之前,他经历了多次讯问,但一直没有作出有罪供述。并不是因为他不了解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从宽结果,而是他始终认为,自己承担了一部分并不属于自己的责任。
结束会见后,返程途中,我一直在重新梳理这个案件。
表面来看,这是一起围绕虚拟货币合约交易展开的案件,但真正决定案件走向的,并不是“虚拟货币”三个字,而是隐藏在交易模式背后的三个刑事评价问题:
• 这个平台究竟是在利用虚假交易骗取客户财产,还是通过设计高杠杆交易规则获取客户亏损收益?
• 案件中巨大的涉案金额,究竟哪些能够证明与我的当事人存在直接关联?
• 一个处于中间层级、被称为“老师”的参与者,究竟应当承担组织者的责任,还是仅对自己的实际参与范围负责?
这三个问题,分别对应刑事案件中最关键的三个环节:罪名认定、犯罪数额以及责任层级。
对于涉虚拟货币类新型经济犯罪而言,交易模式往往复杂,人员关系高度组织化,资金流向又具有较强隐蔽性。很多案件真正的争议,并不是有没有交易,而是如何评价这些交易。
以下内容根据案件办理过程整理,为保护当事人及相关人员隐私,文中人物、平台名称均作匿名化处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虚拟货币合约交易在我国境内属于相关部门明确禁止的金融活动。本文仅从刑事辩护角度,对案件中的罪名认定、证据审查和责任划分问题进行探讨,不代表对任何交易行为的合法性评价。
一、从“老师”到被追责对象:一个参与者如何被推到了责任中心?
案件涉及两个境外虚拟货币合约交易平台。
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材料,该平台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交易服务平台,而是围绕客户获取、交易引导和利益分配形成的一套推广体系。平台方负责提供交易系统和后台支持,团队负责人负责对接平台资源并搭建推广团队,下面按照“老板—老师—组长—业务员”的层级展开业务。
业务员首先通过正规交易平台挂单出售 USDT,在寻找潜在客户后,通过聊天建立联系,再以交易经验分享、行情分析、盈利展示等方式逐步取得客户信任,随后引导客户进入指定平台进行合约交易。
与普通交易平台不同,该平台主推的是高杠杆合约产品,部分产品杠杆倍数达到数百倍。在这种交易模式下,客户持仓稍有波动,就可能触发强制平仓。而平台和推广团队的收益,并不主要来自传统交易手续费,而是来自客户亏损后的利益分成。
业内通常将这种模式称为“吃客损”。
所谓“吃客损”,是指平台或推广团队不依靠传统手续费盈利,而是按照客户亏损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分成。
我的当事人在案件中的身份,被认定为“老师”级别。
按照侦查机关目前的指控,他属于团队中的中层管理人员,负责招募和管理部分业务人员,并按照一定比例获取团队交易收益。
但在进一步阅卷之后,一个问题逐渐显现:
身份上的层级,并不必然等同于刑事责任上的范围。
根据现有材料显示,当事人最初确实参与团队组建,也曾招募部分人员加入。但是,这些人员进入团队之后,并没有全部形成稳定业务。有的人仅参与了一两个月便离开,有的人离开后加入其他团队,有的人则重新建立自己的业务体系,与原团队形成新的结算关系。
然而,在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这些人员后续产生的交易金额和客户亏损,却被整体纳入了当事人的责任范围。
这也是本案第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个人曾经招募过某些成员,是否意味着他需要对这些成员未来所有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并不能简单肯定。共同犯罪责任的基础,并不是身份关系,而是行为关系。
换句话说,一个人在犯罪体系中承担什么责任,需要看其实际实施了什么行为、控制了哪些资源、参与了哪些环节,而不能仅仅因为其曾经处于某个组织位置,就无限扩大其责任范围。
在组织化犯罪案件中,尤其容易出现一个问题:上游人员为了证明犯罪体系完整,会倾向于强调人员之间的介绍关系和组织关系;但对于具体参与者而言,真正需要审查的是,他在什么时间段内管理了哪些人员,这些人员产生的业务是否仍然受到他的控制,以及相关收益是否实际进入他的支配范围。
如果一个人员已经脱离原管理体系,重新建立客户来源、团队关系和资金结算模式,那么其后续行为是否仍然能够归责于原管理者,需要有更加具体的证据支持。否则,“最早加入的人”可能被错误理解为“承担最多责任的人”。
这并不是刑事责任评价应有的逻辑。
二、诈骗还是开设赌场?平台收益来自欺骗,还是来自交易规则?
本案目前按照诈骗罪方向进行指控。对于辩护律师而言,拿到案件后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并不是简单判断“平台有没有问题”,而是需要进一步拆解:
• 客户的钱,是如何离开的?
• 客户产生损失,是因为被骗处分财产,还是因为参与了一项高风险交易?
这两个问题,看似接近,但在刑法评价中存在明显区别。
诈骗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