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比特币为抵押借款而不是出售:当德国税收仍然适用时
核心要点
- 将比特币作为贷款抵押品并不是销售。
- 为什么将比特币质押作为贷款抵押品不属于销售出于税收目的,加密资产是德国所得税法第 23(1) 条第 1 句第 2 条含义内的其他资产。
- 关于使用加密资产作为贷款抵押品,它没有包含任何段落。

将比特币作为贷款抵押品并不是销售。这正是此时不产生任何税收的原因:私人处置交易要求您将资产转让给第三方以供考虑。当您以硬币为抵押借款时,出于税收目的,比特币仍归属于您,一年的时钟不受干扰地继续运行,并且贷款收益不是收入。昂贵的部分位于一个地方,即当贷方清算你的抵押品时。这会产生一笔并非您触发的销售,其价格也不是您选择的,可能是在您持有期间的中期。本文阐述了德国法律的立场:《所得税法》、《财政法典》和联邦财政部当前关于加密资产的通知。它还显示了这些消息来源在哪些方面保持沉默,因为代价高昂的误解正是在这些差距中增长的。为什么将比特币质押作为贷款抵押品不属于销售出于税收目的,加密资产是德国所得税法第 23(1) 条第 1 句第 2 条含义内的其他资产。联邦财政法院在 2023 年 2 月 14 日的裁决(案例编号 IX R 3/22)中确认了这一点,联邦财政部在 2025 年 3 月 6 日通告的第 53 号边注中采纳了这一点。基本规则由此而来。购买后一年内出售,所得收益需纳税。如果收购和处置之间间隔超过十二个月,则免税。私人处置交易是指在该期间内将所收购的资产转交考虑的交易。通函第54号边注相反:收购是指以对价方式从第三方购买,处置是指转让给第三方以对价。两者都需要性能的交换。经典的加密货币贷款缺乏这种交换。您将比特币作为担保,并收到必须偿还的贷款。您不会收到任何对价,并且您对代币的索取权保持不变。从经济角度来说,你没有给予任何东西,你已经承诺了一些东西。因此,在抵押品过帐时不会产生任何收益或损失,并且您的纳税申报表上无需报告任何内容。 《财政法典》第 39 条:谁拥有证券转让下用于税收目的的代币 决定性的规定位于《财政法典》而不是《所得税法》中。第 39(1) 条将资产归属于其所有者。第 2 款第 1 句 2 明确提出例外情况,并列举了三种情况:在信托安排下,资产归属于委托人;在担保转让下,资产归属于提供担保的一方;在专有占有下,资产归属于专有持有者。担保转让描述了您将某项物品的合法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的安排,以便债权人受到保护,同时您在经济方面仍然是所有者。对于这个具体案例,立法者决定税收遵循经济地位,而不是登记册或合同措辞。应用于比特币支持的贷款,这意味着以下内容。即使您的贷方正式成为质押代币的所有者并将其转移到自己的地址,出于税收目的,它们仍然属于您。没有处置,没有新的收购,没有新的持有期。这种归因就是以比特币为抵押的借贷在德国作为一种工具发挥作用的原因。任何需要流动性而又不触发应税处置的人都可以通过担保贷款筹集流动性,而不是在一年期限到期之前出售代币。价格是利息和清算风险,我们很快就会谈到。 《财政法典》第 39 条规定的合同必须提供的归属并不自动适用,因为提供商将其产品称为贷款。重要的是是否存在真正的安全安排:要求返还相同数量的相同加密资产,有明确的清算事件,并且贷方在日常运营中没有对您的代币的自由处置权。仔细阅读这三点的条款和条件,并保留一份贷款签署时适用的版本的副本。安全转移或使用权:比特币支持的贷款与加密货币借贷有何不同一些提供商允许贷方转贷质押的硬币,让它们产生回报。从税收角度来看,这种安排接近于贷款,即在有限期限内转移加密资产以换取费用。对于作为私人资产持有的贷款,法律地位已确定:通知的第 65 号保证金将收入分配给《所得税法》第 22 条第 3 款,因为在一段时间内允许使用资产是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同样重要的是由此得出的结论。即使有贷款,税务机关也将代币的移交视为一段时期内的转让,而不是出售。纳税的是您收到的费用,而不是您转让的资产。对于作为借款人的您来说,这意义重大,这说明了这样一种观点:即使在允许转贷的情况下,发布抵押品也不会触发销售。如果贷方向您支付使用代币的费用,情况就会发生变化,因为根据第 22 条第 3 条,除了贷款之外,您还拥有单独的收入来源,并且该收入属于您的纳税申报表。这些硬币归贷方所有,出于税收目的,这些硬币仍然属于您。 《财政法典》第 39(2) 条规定的归属涵盖了整个案件。 2025 年 3 月 6 日的部委通知涵盖了抵押品的内容,未涵盖的内容联邦财政部通知(编号为 IV C 1 - S 2256/00042/064/043)长达 34 页,是德国加密资产的权威行政指南。它取代了 2022 年 5 月 10 日的早期版本,涉及采矿、质押、借贷、硬分叉、空投、持有量被视为使用的顺序,以及自重写以来合作和保存记录的义务。关于使用加密资产作为贷款抵押品,它没有包含任何段落。我们于 2026 年 9 月 16 日检索了该术语的全文:德语中的“安全”一词在整个文件中出现过一次,位于《财政法典》第 162 条下的税基估算的第 92 号边注中。这段话与以比特币为抵押的借款无关。你必须围绕这个差距进行计划。虽然奥地利现在就该主题向投资者提供相对详细的声明,但德国的做法是根据一般原则进行的:《财政法典》第 39 条关于归属,《所得税法》第 23 条关于持有期,以及用于计算收益的通知的保证金编号 53 至 63。任何寻求有关加密货币支持贷款的明确行政声明的人目前都找不到。因此,对于金额较大的情况,税务局根据《财政法典》第 89(2) 条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是比论坛帖子更干净的途径。
强制清算:为什么出售抵押品会引发应税处置 当价格下跌且贷款人清算抵押品时,比特币贷款中的真正税务事件就会发生。从法律角度来说,证券在那一刻就变成了货币:这些币被转移给第三方进行对价,这正是通知中第 54 号交易保证金所描述的处置。即使您不想要清算并且不同意清算,也没有什么区别。 《所得税法》第 23 条着眼于经济交易,而不是其是否自愿。决定性日期是清算日。如果您最初的收购与该日期之间的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则该收益应纳税。如果购买时间更晚,清算仍然免税,无论从经济角度来看有多么痛苦。这就是为什么最近购买的代币的清算风险会降低两倍:你失去了头寸,并且你要为账面收益缴纳所得税,尽管你剩下的只是贷款金额。清算的临近程度取决于贷款价值比率。为了概述 11 家提供商的清算门槛,我们提取了 2026 年 9 月 8 日发布的条款,并计算出了每个贷方介入的价格。一旦您知道该门槛,您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收购日期设置它,并立即查看清算是否会在持有期内进行。通函第 57 号保证金规定了公式:处置收益减去收购成本再减去可扣除费用。一个带有整数的例子,故意简化:二月份您购买了 0.5 BTC,总计 40,000 欧元。
6 月份,您将这 0.5 BTC 作为抵押品,并获得了 20,000 欧元的贷款。出于税收目的,不会发生任何事情。
10 月份价格下跌,贷方清算抵押品并变现 46,000 欧元。交易费用为200欧元。应税收益为 46,000 欧元减去 40,000 欧元再减去 200 欧元,即 5,800 欧元。由于 2 月至 10 月之间的时间不足一年,因此该金额将按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征税。即使您从来不想出售硬币并且即使价格已经下跌,它也会出现。你手里拿着的是贷款,清算已经还清了。两个杠杆可以柔化结果。首先,所得税法第 23(3) 条第 5 句规定的最低限度适用:如果您在一个日历年内所有私人处置交易的总收益保持在 1,000 欧元以下,则免税。对于 2023 年之前的评估期,限额为 600 欧元。这是一种免税限额,而不是津贴,因此超出该限额一欧元将使全部收益纳税。其次,您可以抵消同年其他私人处置交易的损失。第 23(3) 条第 7 句将该抵消限制为来自同一类别收入的收益,这意味着加密货币损失不能与德国股票收益相抵消,因为这些收益属于第 20 条的范围。 持有期和先进先出:贷方出于税收目的处置哪些代币如果您在不同时间点购买比特币,则持有量被视为已使用的顺序决定了清算代币是否仍在该期间内。通知第61页边注将个人身份识别原则放在首位:任何能够证明哪些具体单位被转让的人都以这些单位进行计算。只有在不可能的情况下,首先获得的加密资产才会被视为已处置的加密资产,即熟悉的先进先出方法。保证金编号 62 增加了一条在实践中经常被忽视的规则:按钱包进行评估。一旦选择,该方法必须保留在钱包中,直到该交易名称的所有代币都被处理掉为止。对于比特币支持的贷款来说,这直接重要,因为你几乎总是从专用地址为抵押品提供资金。因此,如果抵押品被清算,您发布证券的钱包会影响适用的获取日期。实际上,这意味着尽可能从已经超过一年的资产中提供抵押品。即使强制清算也可以免税。具有投资组合跟踪功能的税务工具在这里会有所帮助,因为它会保留每个钱包的收购日期,并显示哪些部分离开持有期以及何时离开。在贷款未偿还期间,一年时钟继续运行。在清算中,唯一重要的是贷方介入的那一天。没有十年规则:为什么比特币支持的贷款不延长持有期最持久的误解之一是《所得税法》第 23(1) 条第 1 条第 2 条第 4 条。该规定将持有期延长至十年,其中至少在一个日历年内使用资产产生收入。按照这种逻辑,任何以代币为抵押借款或出借的人都必须等待十年才能免税销售。税务机关却有不同的看法。在声明持有期限不延长至十年的标题下,通函第 63 号注释用一句话表示,该规定不适用于货币或支付代币。比特币就属于这一类。对于您来说,这意味着发布抵押品、运行借贷头寸或赚取质押奖励不会延长您的持有期限。它停留在一年。 2022 年的早期版本已经说明了这一点,2025 年 3 月 6 日的重写则保持不变。即便如此,也不要依赖那些仍然声称有十年期限的旧指南。如有疑问,请检查保证金数量本身;它位于通函的第 21 页。
